花卉病毒病的防治措施有哪些?
2019-07-15 · 农业农村部直属的大型综合出版社
1 消灭或减少侵染源
消灭或减少侵染源包括检疫措施,选育和繁殖无病毒种子及无性繁殖材料,脱毒技术,铲除杂草寄主等工作。
1 花卉病毒病检疫
1.1 花卉病毒病检疫的必要性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国际航空事业的发展,国际交往越来越频繁,在几小时之内就可以将鲜花及其他观赏植物运往世界各地。在花卉交往中,一些新的病毒被带到了新的地区或传播到新的花卉植物上。例如,从越南引进的树番茄上发现有多种病毒的复合感染;从荷兰引进的香石竹小苗中带有香石竹蚀环病毒;菲律宾送给我国的热带兰带有建兰花叶病毒和齿兰环斑病毒;从荷兰进口的风信子上发现有黄瓜花叶病毒;从荷兰进口的唐菖蒲上检出烟草环斑病毒等。’99世界园艺博览会期间从德国和法国参展的鼠尾草和大花金鸡菊等花卉中检测出番茄环斑、烟草环斑和南芥菜花叶病毒。因此,加强花卉病毒的检疫工作迫在眉睫。
1.2 进境花卉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止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随进境花卉传入我国,保护我国花卉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贸易、科研、交换、携带、邮寄、展览、赠送以及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机构和人员公用或者自用的进境花卉,包括花卉种苗(花卉种子、花卉种球、花卉苗木)和切花(切叶)。
第三条 花卉种苗进境前,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必须事先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并将检疫要求列入有关条款中。
携带、邮寄的花卉种苗,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携带人或者收件人应当在口岸补办检疫审批手续,经审批同意并检疫合格后方准进境。
第四条 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根据情况对向我国出口的贸易性花卉种苗的外国花卉公司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必要时,经输出国家有关部门同意派检疫人员赴输出国产地进行疫情调查和预检。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境花卉种苗国内种植地实行检疫监督管理。
第五条 花卉种苗进境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附有检疫审批单;
(二)附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
(三)不得带有我国规定的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
(四)不得带有土壤;
(五)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植物检疫协定、备忘录、议定书、工作计划等;
(六)原产地标记明确。
第六条 随花卉进境的营养介质也应符合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花卉进境前或者进境时,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报检时,应当填写报检单,提交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贸易合同等单证。
第八条 对进境的花卉种苗,检疫人员应根据不同的产地、数量、种类、品种和质量状况按规定进行现场检疫和抽样,并将样品及时送实验室检验。
第九条 进境花卉种苗,须作以下隔离检疫:
(一)属资源性引种的须在国家级检疫隔离圃隔离种植;
(二)属生产性引种的须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认可的隔离场所进行隔离种植。
隔离种植期间,种植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进行检疫和监管。检疫隔离场所需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防虫能力的网室、温室,或者具有自然隔离条件;
(2)与同科其他植物隔离;
(3)配备有植保专业技术人员;
(4)具有防止隔离植物流失和病、虫扩散的管理措施。第十条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境花卉种苗调离至辖区外种植的,应及时将检疫情况及流向通知种植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进行隔离种植检疫和监管。
属于转关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境时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申报,到种植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并检疫。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种植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
第十一条 根据现场和室内检疫结果,在进境花卉中发现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作除害处理,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作销毁或者退回处理;发现有刺吸性传毒昆虫的,作灭虫处理;在营养介质中发现寄生性线虫的,作杀灭线虫处理。
在隔离检疫期间,发现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对隔离检疫的所有花卉种苗作销毁处理,并作好疫情监测工作。
第十二条 在进境花卉检疫中发现携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并进行检疫处理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将出具植物检疫证书供货主对外索赔。
第十三条 在进境花卉检疫中发现携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且又无有效检疫处理方法的,将暂停从该国进境此种花卉。待输出国植物检疫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并经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确认后方可恢复进口。
第十四条 在中国举办展览用的进境花卉,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展览前,举办单位或者代理人应向当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提出申请,详细提供展览用的花卉种类、数量、产地等有关信息,并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批准后,方可对外签订展览合同或者协议;
(二)入境时,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
(三)展览期间,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监督管理;
(四)展览期间或者结束后,对带有土壤的花卉种苗,如需销售或者转赠的,须进行换土,换下的土壤作无害化处理。遗弃的花卉种苗须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监督下进行销毁处理。
1.2 选留无病毒种子及无性繁殖材料
在花卉病毒病的防治措施中容易取得效果的是选留和繁殖无病毒的种子及无性繁殖材料。消灭种子传毒的最根本措施是选留和繁殖无病毒种子。种子数量少时就在一般生产地上栽种无病采种株,大量采种必须建立无病留种基地,包括建立隔离的留种地、防虫网室,或在隔离温室中播种无病毒种子,并加强其他病虫害防治工作,随时拔除病株等措施,以获得健康种子。
无性繁殖材料包括块茎、块根、鳞茎、扦条、接穗、砧木和种苗等。这些繁殖材料容易传播病毒。例如,郁金香碎色病毒、水仙黄条病毒等都是由鳞茎传播的,这些繁殖材料都是田间初次侵染的主要来源。因此,选用无病毒的无性繁殖材料非常重要。
1.3 茎尖培养除去病毒
茎尖培养除去病毒在很多国家已达到实用化阶段。目前已经能做到无病毒的花卉品种有兰花、香石竹、美国石竹、菊花、小苍兰、唐菖蒲、百合、矮牵牛、秋海棠等。
1.4 铲除杂草为主
有些病毒的寄主范围很广,消灭杂草可以减少病毒侵染源。例如CMV可以为害很多植物,包括农作物、蔬菜及野生杂草,该病毒可以在地头杂草上越冬,然后由昆虫传染到花卉植物上,引起为害。另外要注意花卉作物的轮作与套种,要注意桥梁寄主的存在。
2 防治传毒介体
由于病毒的侵染周期较为复杂,各种病毒的侵染周期也不完全相同,为了达到防治或控制病毒病,应该创造条件,破坏病毒—介体—花卉三者之间正常的生物链。防治昆虫、线虫及土传真菌的目的也在于此。蚜虫是花卉病毒病中最为重要的传播介体,近几年来除了采用化学农药杀灭蚜虫外,也采用设置植物屏障、塑料薄膜遮盖、黄色光诱蚜、白色光避蚜以及喷洒油雾剂等理化方法诱杀蚜虫。而且防治蚜虫等传毒介体应掌握在关键时刻才能起到防治效果。
3 采取有致的农业措施
农业措施包括耕作制度、适期播种、保护地栽培、人工介质的配制、科学的肥水管理等一系列措施。花卉生产与农作物、蔬菜不同,往往更要求周年生产、成批供应、高产优质,更加需要精耕细作,尤其要注意田间卫生管理。对于那些容易接触传染的病毒,在进行农事操作如摘心、剥芽、扦插等应尽量避免通过手指和工具将病毒传染到健康的植株上。避免用刀具切割种球、扦条。操作时禁止抽烟。
4 热处理钝化病毒
利用某些病毒受热以后的不稳定性,使病毒失去活性从而获得脱毒苗,这在一些花卉上已经被广泛应用。热处理分为温汤浸渍处理和热空气处理二类。
4.1 温汤浸渍处理
就是在较高温度的热水中作短时间处理。这种方法大多用以除去零点菌和线虫等土传生物为主要目的,消灭传毒介体。有些球根作物或种子可以在50℃左右的温汤中浸渍数分钟至1h。处理温度及时间根据不同作物、病毒的不同种类作适当调整。
4.2 热空气处理
有些植物材料不能用温汤浸渍法处理,改用热空气处理。将盆栽植物放在35~40℃高温下生长发育,高温连续处理时间为一至数月。植物种类不同,空气处理时间、温度也有变异。例如,曼陀罗、香石竹36℃温度下处理3~4周。香石竹等植物,热处理脱毒效果最好的是夏季。处理方法是先将植物种植在花盆中,让其充分生长。然后在恒温下进行培育,热处理期间注意肥水管理及适当通气。浇水的水温与热处理温度大致相近,不能浇冷水。培育一定时期后进行带毒测定,保留脱毒种苗作为母本,扩大繁殖。或者切取处理后新长出的顶芽和侧芽作茎尖培养的材料,获得脱毒苗。
5 脱毒母本园的建立
由茎尖培养所获得的茎尖苗并非全是无病毒苗,经过病毒鉴定后,选择不带病毒的优良植株作为繁殖母本,专供采芽用,大量繁殖种苗。
6 培育和利用抗病品种
对于比较感病的花卉,最好选择培养抗病毒品种的方法来控制病害。目前如花卉上的常见病毒CMV病毒、TMV、TRSV、PVY等的外壳蛋白基因已导入植物。用CMV卫星可以减弱TAV的症状。CymMV、CarMV、TAV,BYMV等多种花卉病毒已有病毒核酸序列报道,为分子检测和转基因工程奠定了基础。所以,抗病毒植物基因工程有着广阔的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