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立法禁食狗肉,从立法角度限制食用狗肉到底有没有可行性?
禁食狗肉立法没有可行性,这样说的理由有两点,一是禁止食用狗肉那么生产食用狗制品的企业就会破产解散造成大量工人失业,二是如果禁止那玉林荔枝狗肉节怎么办?难道就此取消?所以禁止应该不太可能但可以改成限制食用,也就说有些品种可以食用这样就可以保护宠物狗的安全了。
一、禁止食用狗肉那么生产食用狗制品的企业就会破产解散造成大量工人失业。
中国人吃狗肉已经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了,如果真的立法估计很难实现,先不说那些喜欢吃狗肉的人会怎么样,就说那些专门生产狗肉制品的企业,如果禁止食用狗肉那么他们怎么生存下去?这一条例下来整个企业岂不是要面临着解散的危机?老板有钱自然可以做其他的事情,那么这些员工怎么办?他们要面临的就是失业的困扰和再就业的难题。
二、如果禁止那玉林荔枝狗肉节怎么办?难道就此取消?
吃狗肉很多人都觉的很残忍但对于那些喜欢吃狗肉的人来说就是人间美味,你们还记得中国大名鼎鼎的玉林狗肉节吗?如果真的立法禁止食用狗肉那这个节日怎么办?直接取消?每年狗肉节都会引起全国的重视,很多爱吃狗肉的人也因为这个节日赶到玉林享受美味,因此玉林的经济也开始带动起来,如果取消玉林日后的经济谁来保证?整个城市又该面临怎样的抉择?
三、其实立法可以将禁食改为限制食用,这样既可以保护宠物的生命安全又可以让企业存活。
深圳拟立法禁食狗肉引起轰动的原因就是因为这项条例直接将整个链条一锤子打死了,从生产狗肉制品的企业、专门饲养食用狗的农民到喜欢吃狗肉的人全都被限制了,其实我们可以换一个思维,禁食狗肉可以改成限制食用,比如吃的狗必须从什么样的地方引进就像猪肉一样有源头有证件,这样一来既可以保护人类吃到优质狗肉还能够保护人类最忠心的伙伴。
建议以后养狗必须办证,没有办证养狗,罚款人民币一万元,并将狗只杀灭处理。
为避免一些人因为没有固定住所随意丢弃狗只,养狗证要明确养狗人的资质和义务,无固定住所的不得养狗,无房产证明的不得养狗,单身人士不得养狗,不能长期居留在家的不得养狗。
为了应对可能的狗伤害事件,养狗人必须缴纳人民币十万元作为伤害风险保证金,以支付狗只伤害他人带来的损失和赔偿费用,所养狗只伤害过人的,一律杀灭处理,如需再次养狗的,需再次缴纳伤害风险保证金十万。
主人要带狗迁徙的,要办理狗只迁徙证,主人要中止养狗的,要带狗去销户,并对狗做杀灭处理。
不管任何理由,凡是遗弃狗只的,罚款人民币五万元,并终生不得再养狗。
养狗各种利弊,各种规禁,不一一赘述。
另外,说一说狗,很多人说,狗是人类的朋友,这句话看似没错,其实很笼统模糊,因为狗只忠于主人,只是主人的朋友,对别人只会造成伤害。而流浪狗,更如没有任何控制的猛兽,可以随机任意伤害任何人,让流浪狗行走于街市,无异于将普通人置于危险的隐患中。
说明白些,有主人养的狗,就像是恶势力豢养的打手,打手只忠于主人,是主人忠诚的卫士,对主人言听计从,会按主人的授意去伤害别人!因此,打手可以是主人忠诚的朋友、忠诚的卫士,但在别人眼中,这些打手就是流氓、恶棍。
而流浪狗则如带着凶器的流窜犯,以爪牙之利,走到哪里,就将伤害带到哪里。
因此,我赞成杀灭流浪狗,严管有主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