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机关单位食堂做厨师,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按月开资,有双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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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1 · 普及法律知道,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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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在机关单位食堂做厨师,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按月开资,有双休日,法定假日还有加班,请问,我与单位是劳务关系,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谢谢。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一、从合同的主体上看。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关系的双方可能都是个人,或者都是单位,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二、从用工双方的关系上看。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三、从支付报酬的形式上看。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规律性。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的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四、从法律的适用上来看。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应由劳动法来调整。劳务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平等主体的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由民法来调整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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