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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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第一条规定,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所谓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期一年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第二条规定,对保险公司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可免征营业税,未列入免税名单的一律征收营业税。对保险公司新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前,保险公司应当先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后,可从其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抵扣不完的由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因此,原则上,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但该险种需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为免征营业税之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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