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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行为算家庭暴力,分别如下:
1、身体暴力。是指加害人通过殴打或捆绑受害人、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产生恐惧的行为;
2、性暴力。是指加害人强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性行橘蔽为,或残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
3、精神暴力。是指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作为或不作为行为;
4、经济控制。是指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圆袜州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心理、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中华人民共好慎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1、身体暴力。是指加害人通过殴打或捆绑受害人、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产生恐惧的行为;
2、性暴力。是指加害人强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性行橘蔽为,或残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
3、精神暴力。是指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作为或不作为行为;
4、经济控制。是指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圆袜州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心理、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中华人民共好慎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2022-07-19 · 百度认证: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官方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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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行为算家庭暴力:
1、身体暴力。是指加害人通过殴打或捆绑受害人、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产生恐惧的行为。
2、性暴力。是指加害人强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性行为,或残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
3、精神暴力。是指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蠢宽,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作为或不作为行为。
4、经济控制。是指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摧毁受困档弯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汪闷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婚姻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1、身体暴力。是指加害人通过殴打或捆绑受害人、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产生恐惧的行为。
2、性暴力。是指加害人强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性行为,或残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
3、精神暴力。是指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蠢宽,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作为或不作为行为。
4、经济控制。是指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摧毁受困档弯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汪闷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婚姻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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