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为哪些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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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过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过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派出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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