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车险 交强险二者区别
法律分析:1、赔偿的原则不同。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商业险中,保险公司是根据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
2、保障的范围不同。交强险承担被保险人有责任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级保险人无责任时其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商业险在被保险人无责任或者无过错的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具有的强制性不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而商业险不具有强制性,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自愿、平等的条件下订立保险合同。
4、保险费率的不同。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而商业险是以营利为目的,保险费率也比较高。
5、赔偿的限额不同。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商业险的赔偿限额可由被保险人在5万元至100万元或者以上中选择,远远高于交强险。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