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离婚后,岳父母起诉前女婿并索要48万带孙费,法院咋判的?
一对夫妻离婚后,岳父母起诉前女婿并索要48万带孙费
四川广元,发生一起极具争议的事情!一对夫妇为女儿家庭和睦照顾外孙13年,不料女婿竟然与女儿离婚。初衷没有换来回报,夫妇将女婿诉至法院,索要带孙辛苦费用、生活性支出费用合计48万余元。事情是这样的,06年4月,男子胡某与女子高某结婚。09年9月,孩子小明出生。为增加家庭收入,胡某决定外出务工。但高某体弱,智力也有部分障碍。两人想着让高某的父母过来帮忙照顾小明。
表明想法后,高某父母有些犹豫。毕竟自己年龄不大,两人正常务工每月收入4000多元。加上自建房屋出租,又有3000多元。生活比较富裕。但转念一想,不能因为自己耽搁女儿的家庭发展及幸福。咬咬牙后,两人同意协助高某照顾小明。就这样,一下子照顾了13年。但付出没有回报,胡某还是向高某提出了离婚。
最后,经法院调解,两人离婚,小明由胡某照顾,高某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但高某父母越想越气,自己付出那么多,胡某还是跟女儿离了婚,便向法院起诉,索要带孙辛苦费等费用。看到这里,你觉得胡某应该向高某父母支付带孙辛苦费、生活支出费用吗?
根据前述费用名称,我觉得带孙辛苦费本质上属于劳务费用,而生活支出费用属于照顾小明的成本支出。在本案中,高某父母并没有抚养小明的法定义务,是出于高某家庭和睦及小明健康成长的想法,才与高某一起照顾小明。而前述想法是符合胡某及高某利益的。
他们作为受益人应该按照前述规定向高某父母支付必要费用,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高某父母应当举证证明自己因照顾小明产生了哪些必要费用,且具体金额是多少。这些费用也就是高某父母主张的生活性支出费用。但高某父母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必要费用的存在及金额,也没有在照顾小明期间向胡某主张过。所以,法院没有支持高某父母对生活性支出费用的主张。
法院咋判的
至于带孙辛苦费,法院认为高某父母协助高某照顾小明,系社会提倡的互助行为。该行为不仅促使高某家庭稳定,还可以让高某父母享受天伦之乐。这种带孙行为不应该在双方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一旦产生就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基于此,法院也没有支持高某父母主张的带孙辛苦费,驳回了他们的索要带孙辛苦费等主张。你认可法院的观点吗?
我觉得法院的论证没有错,但是法院也应当肯定高某父母在照顾小明期间产生的经济价值,毕竟高某父母为照顾小明放弃了工作,产生了经济损失。根据前述规定,胡某、高某应该向二老进行补偿。实际上,胡某非常感念高某父母的付出,庭审中同意向他们支付3万元。基于当事人有权处理自己权利义务的原则,法院予以同意,判令胡某向高某父母支付3万元。对于本案,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