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学校签订的违约金
法律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私立学校在为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或者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支付违约金,其它情况不需要支付违约金,仅需要在离职前三十天内告诉私立学校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在与私立学校签订劳动合同后,如果遇到可以使自己更好发展或者更高薪资待遇的工作时,劳动者很有可以会解除与私立学校的合同而去新单位任职,在法律规定上,如果私立学校没有对自己进行任职培训或相关约定,不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告知私立学校宣布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