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科传染津贴标准
法律分析:(一)一类津贴:每人每月560元
1、专职从事烈性(甲类及参照甲类管理)传染病防治工作的;
2、专职从事强致癌性物质的监测和研究工作的;
3、深入高山、野外、荒漠、森林从事自然疫源性疾病病源调查、病媒昆虫、动物采集、考察等工作的。
(二)二类津贴:每人每月450元
1、在急性(乙类)传染病流行期间深入病区进行防病治病工作的;
2、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监测工作的;
3、专职从事强毒 、强菌室工作的。
(三)三类津贴:每人每月350元
1、深入病区进行寄生虫病、地方病防病治病工作的;
2、从事病源探索工作的;
3、专职在病区处理污水、污物的,除害灭虫工作的;
4、专职从事尘、毒弥漫场所实地调查、监测的;
5、实施现场抢救工作的;
6、遇到地震、洪水、高温、伤寒、食物中毒、生物战等紧 急 情况,深入第一线进行防病灭病工作的。
(四)四类津贴: 每人每月260元
1、专职从事消毒、杀虫、灭鼠工作和污水、粪便卫生管理 工作的;
2、专职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
3专职从事卫生监测、检疫工作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四条 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