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怎么算
法律分析: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消费税、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征税范围
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二税”的其他地区。
(二)纳税人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
【提示】此处暂不考虑进口。
(三)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共分三档:
(四)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
特殊规定:
1.“二税”补、罚,城建税也要补、罚;“二税”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2.“二税”减免,城建税也减免。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缴增值税额+实缴消费税额)×适用税率
二、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附加计征比率:3%。
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额)×3%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