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包括哪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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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廉租房: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目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2、公共租赁住房:也称公租房,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面向市场的一类租赁性保障住房。
3、经济适用房:指由国家政府出资扶持的、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的社会保障住房。
4、限价房:又称限房价、限地价的“两限”商品房,是一种限价格限套型(面积)的商品房,主要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但不是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按照以房价定地价的模式,限价房在十地挂牌出让时就已被限定房屋价格、建设标准和销售对象。
5、安居房:是指以成本价将房屋出售给中低收入家庭建造的住房。
6、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许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法律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2、公共租赁住房:也称公租房,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面向市场的一类租赁性保障住房。
3、经济适用房:指由国家政府出资扶持的、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的社会保障住房。
4、限价房:又称限房价、限地价的“两限”商品房,是一种限价格限套型(面积)的商品房,主要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但不是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按照以房价定地价的模式,限价房在十地挂牌出让时就已被限定房屋价格、建设标准和销售对象。
5、安居房:是指以成本价将房屋出售给中低收入家庭建造的住房。
6、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许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法律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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