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伤情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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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伤情鉴定流程包括委托、受理、初次鉴定、复核鉴定、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完成司法鉴定后,应当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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