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合作医疗住院报销比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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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学生、儿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18万元以下)
1、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
2、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
3、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二、年满70周岁以上老年人(10万元以下)
1、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
2、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
3、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三、城镇居民(10万元以下)
1、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
2、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
3、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山东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报销比例
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5、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
6、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山东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
1、镇卫生院报销60%;
2、二级医院报销40%;
3、三级医院报销30%。
山东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大病报销比例
1、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
2、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山东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1、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2、60周岁以上老人在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二条 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1、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
2、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
3、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二、年满70周岁以上老年人(10万元以下)
1、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
2、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
3、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三、城镇居民(10万元以下)
1、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
2、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
3、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山东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报销比例
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5、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
6、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山东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
1、镇卫生院报销60%;
2、二级医院报销40%;
3、三级医院报销30%。
山东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大病报销比例
1、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
2、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山东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1、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2、60周岁以上老人在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二条 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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