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湖西路改造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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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供电用地调整位置及增加面积之外,对范围内居住用地高度由<60米调整为<80米。规划路以东居住用地(约7.5725公顷)的容积率控制指标<3.0,规划四路以西地块中居住用地(约2.2811公顷)容积率指标<2.2,统一调整为容积率<2.8。当前湖光路南旧城旧改地块已经冻结买卖,在南湖板块,等着旧改的还有多块,如繁荣路科技厅旧改地块、长春工程学院湖西校区危改项目、南湖大路南旧改地块,以及宽平大桥地块旧改项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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