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未来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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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民政工作全局,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理念,以“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为主线,加强制度建设,健全投入机制,完善服务功能,推进民政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到“十三五”末,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城乡社会救助、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城乡社区建设深入推进,社会组织发展规范有序,优抚安置保障扎实有力,社会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显著增强,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基本实现民政管理制度化、民政事业社会化、民政服务网络化和工作手段现代化,使民政工作总体布局更加科学,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发展后劲更坚实,服务功能更完善,各项民政事业协调发展,为构建和谐沅陵作出积极贡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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