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传销人员名单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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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春律师
2022-04-28 · 律师
王安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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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传销组织惯用的幌子包括:一是打“国家搞试点”“西部大开发”等旗号,诱骗参与“资本运作”“特许经营”等;二是以“招聘”“招工”等名义,诱骗参与传销;三是以“特许经营”“加盟连锁”“直销”等名义,诱骗到异地传销;四是以“网络直销”“网络代理”“网上学习培训”等名义,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五是以销售商品可高额返利为诱饵,通过发展加盟商等形式从事传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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