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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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案情:原告a与被告b为中学初二学生(二人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011年5月13日早自习下课后,b误会a言语,与a发生口角,并用其随身携带的管制刀具尖刀刺伤a,致使原告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胸部刀伤(右侧血胸,胸壁软组织挫裂伤,右肺裂伤)。原告伤后住院治疗31天出院,经湘雅附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十级伤残,住院期间1人护理,康复治疗费约需0.3万元。罗继平律师接手该案件后,先后到学校和被告住处调查走访,综合案件事实和证据,提出被告侵权行为造成原告经济损失8.2万余元,学校未经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应承担赔偿责任,经调解未果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审理结果:案件经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两被告对侵权事实予以认可,愿意积极赔偿,后经调解结案,2被告赔偿原告a经济损失5万余元,现已生效执行完毕。
评析:本案是典型学生伤害事故,因当事人年龄小,自我保护意识弱,对侵权判断和控制能力小,加上学校管理上的偏差和纰漏,难免造成伤害事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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