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车借给无证人驾驶出了交通事故,车主需要负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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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燕
2022-04-28 · 遗产继承,合同纠纷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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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要负责,把车借给无证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车主明知朋友是无证驾驶还将车借给他使用,发生交通事故,车主除了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车主实行行政罚款,而且同时可以吊销车主的驾驶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阿哲0715
高能答主

2024-02-28 · 孝、悌、忠、信、礼、义、廉、耻!
阿哲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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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所有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的情况下,仍将把车辆交由他人使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2项、第2款等法律规定,应当由交警部门依法对车辆所有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2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如果,借车人的操作不当导致出现道路交通事故,且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以外,车辆所有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连带赔偿责任。

最简单的说,千万不要把自己名下的车辆交由无证、酒驾、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等人员使用。一旦,因车辆交由他人使用导致出现道路交通事故的,车主就需要承担罚款、吊销驾驶证等相应的行政处罚之后,还得需要承担巨额的民事连带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九)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修改的司法解释之一)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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