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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调查和风险评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调查一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土地等级直接关系到土地补偿费用适用哪个等级的区片综合地价,被拆迁人应尽量配合调查,保证调查结果的客观全面,以免遗漏细节造成权益损失。 2、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用张贴等其他利于村民知悉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至少要有三十日。3、听取意见,举行听证公告期内,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拆迁方提意见。一半以上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4、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新法律特别强调了不动产权属证明的重要性,根据今年的中央1号文件,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将在明年底基本完成,最好抓住时机把证办了。5、落实费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结果和补偿登记情况,拟定好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6、签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7、拆迁方拟定“一书四方案”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8、征地批复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拆迁方报批的申请进行批复,其中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要由国务院批准。9、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10、实施征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村民在获得合理补偿款后交付房屋和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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