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综艺抄袭不会被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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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不会被处罚的。
1、首先,抄袭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根据目前大部分国家的法律,民事侵权行为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国家机关是无权主动介入的,而如果国家机关无视这一原则主动介入,往小了说会造成大量资源的浪费(毕竟这么多作品还要和国外更多的作品一一比对,要把这工作做严谨了工作量会大得非常夸张),往大了说,会导致整个民法体系的改变(因为法律永远得成体系的,否则就是人治),对国家来说太得不偿失了。而要让被侵权者跨国维权,则会牵扯到管辖权、法规差异、跨国取证等一系列非常复杂的问题,其成本是非常高昂的,一般很少有人这么做。
2、其次,目前国内网友和舆论所定义的“抄袭”与目前世界主流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所定义的“抄袭”不是一个概念,很多网友觉得的“抄袭”其实并非抄袭,甚至是被主流知识产权保护法系所保护的,在社交媒体上,“抄袭”的概念已然被泛化了。举个简单的例子,《少年的你》被众多网友控告抄袭,理由是“原著融梗”,但大部分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都有一个原则即“法律只保护创意的具体表现形式而不保护创意本身”,“融梗”很大程度上融的就是这种创意而非表现形式本身,是不侵权的。再举个例子,《晴雅集》中的火圈特效被很多人认为是抄袭漫威的《奇异博士》,但即便打官司,《晴雅集》也是不可能被认定为侵权的,因为火圈在现实生活中相当常见,这一形象并不具备版权归属,没有《奇异博士》用了,其他人就不能用的道理。
要解释为什么这么判定其实也不难,知识产权保护法系设立的初衷是为了鼓励创作,而不是为了保护某一个或某些特定主体的片面权益。要知道,提出一个空前绝后的新点子是很困难的,文艺事业的发展,很多时候还要靠在前人工作、前人思想基础上的改良、再创作来实现。如果法律要保护创意本身,则必定会导致所有创作者处处受限,因为哪怕是一些无足轻重的情节,也有可能是“他人的新点子”,最终的结果就是为了规避风险,无人再从事创作,最后整个文艺市场趋于颓靡罢了,这其实是双输的结果。法律要反对的抄袭,是那种生搬硬套没有任何原创成分的整体抄袭,而非简单的“相似”,其判定的边界、条件其实都是非常严苛的。所以很多网友定的“抄袭公案”,一方面是不告不理国家没权管,另一方面是国家真要管人家也不违规,无从管起,更遑论处罚了。
1、首先,抄袭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根据目前大部分国家的法律,民事侵权行为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国家机关是无权主动介入的,而如果国家机关无视这一原则主动介入,往小了说会造成大量资源的浪费(毕竟这么多作品还要和国外更多的作品一一比对,要把这工作做严谨了工作量会大得非常夸张),往大了说,会导致整个民法体系的改变(因为法律永远得成体系的,否则就是人治),对国家来说太得不偿失了。而要让被侵权者跨国维权,则会牵扯到管辖权、法规差异、跨国取证等一系列非常复杂的问题,其成本是非常高昂的,一般很少有人这么做。
2、其次,目前国内网友和舆论所定义的“抄袭”与目前世界主流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所定义的“抄袭”不是一个概念,很多网友觉得的“抄袭”其实并非抄袭,甚至是被主流知识产权保护法系所保护的,在社交媒体上,“抄袭”的概念已然被泛化了。举个简单的例子,《少年的你》被众多网友控告抄袭,理由是“原著融梗”,但大部分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都有一个原则即“法律只保护创意的具体表现形式而不保护创意本身”,“融梗”很大程度上融的就是这种创意而非表现形式本身,是不侵权的。再举个例子,《晴雅集》中的火圈特效被很多人认为是抄袭漫威的《奇异博士》,但即便打官司,《晴雅集》也是不可能被认定为侵权的,因为火圈在现实生活中相当常见,这一形象并不具备版权归属,没有《奇异博士》用了,其他人就不能用的道理。
要解释为什么这么判定其实也不难,知识产权保护法系设立的初衷是为了鼓励创作,而不是为了保护某一个或某些特定主体的片面权益。要知道,提出一个空前绝后的新点子是很困难的,文艺事业的发展,很多时候还要靠在前人工作、前人思想基础上的改良、再创作来实现。如果法律要保护创意本身,则必定会导致所有创作者处处受限,因为哪怕是一些无足轻重的情节,也有可能是“他人的新点子”,最终的结果就是为了规避风险,无人再从事创作,最后整个文艺市场趋于颓靡罢了,这其实是双输的结果。法律要反对的抄袭,是那种生搬硬套没有任何原创成分的整体抄袭,而非简单的“相似”,其判定的边界、条件其实都是非常严苛的。所以很多网友定的“抄袭公案”,一方面是不告不理国家没权管,另一方面是国家真要管人家也不违规,无从管起,更遑论处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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