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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现予发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依法对保险公司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 保险公司依法开展保险业务活动,不受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申请设立,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分公司、支公司、营业部。除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外,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为其他形式。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 保险机构
第五条 设立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非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变相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第六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遵守保险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有利于我国保险市场和金融体系的稳定;
(三)保险与银行、证券分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与人身保险业务分业经营;
(四)合理布局、公平竞争。
第七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五亿元;在特定区域内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
(三)经营寿险业务的全国性保险公司,至少要有三名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经营寿险业务的区域性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现予发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依法对保险公司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 保险公司依法开展保险业务活动,不受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申请设立,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分公司、支公司、营业部。除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外,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为其他形式。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 保险机构
第五条 设立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非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变相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第六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遵守保险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有利于我国保险市场和金融体系的稳定;
(三)保险与银行、证券分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与人身保险业务分业经营;
(四)合理布局、公平竞争。
第七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五亿元;在特定区域内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
(三)经营寿险业务的全国性保险公司,至少要有三名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经营寿险业务的区域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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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有哪些?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机构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的分公司。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设立分公司的,应当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为省级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指定一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计划单列市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
省级分公司设在计划单列市的,由省级分公司同时负责前两款规定的事宜。
第五条 保险业务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业务。
保险机构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的分公司。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设立分公司的,应当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为省级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指定一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计划单列市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
省级分公司设在计划单列市的,由省级分公司同时负责前两款规定的事宜。
第五条 保险业务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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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一:使用范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二:公司定义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三: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的分公司。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设立分公司的,应当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为省级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指定一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计划单列市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
省级分公司设在计划单列市的,由省级分公司同时负责前两款规定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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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现予发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依法对保险公司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 保险公司依法开展保险业务活动,不受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申请设立,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分公司、支公司、营业部。除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外,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为其他形式。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 保险机构
第五条 设立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非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变相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第六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遵守保险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有利于我国保险市场和金融体系的稳定;
(三)保险与银行、证券分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与人身保险业务分业经营;
(四)合理布局、公平竞争。
第七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五亿元;在特定区域内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
(三)经营寿险业务的全国性保险公司,至少要有三名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经营寿险业务的区域性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依法对保险公司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 保险公司依法开展保险业务活动,不受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申请设立,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分公司、支公司、营业部。除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外,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为其他形式。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 保险机构
第五条 设立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非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变相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第六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遵守保险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有利于我国保险市场和金融体系的稳定;
(三)保险与银行、证券分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与人身保险业务分业经营;
(四)合理布局、公平竞争。
第七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五亿元;在特定区域内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
(三)经营寿险业务的全国性保险公司,至少要有三名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经营寿险业务的区域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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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一:使用范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二:公司定义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三: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的分公司。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设立分公司的,应当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为省级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指定一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计划单列市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
省级分公司设在计划单列市的,由省级分公司同时负责前两款规定的事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二:公司定义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三: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的分公司。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设立分公司的,应当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为省级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指定一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计划单列市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
省级分公司设在计划单列市的,由省级分公司同时负责前两款规定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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