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医疗互助报销范围
工会医疗互助报销范围:1、门诊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指起付线至封顶线最高支付额度以内),由职工承担的“自付一”部分的费用,扣除1800元起付线后按20%(劳模和特困职工按25%)比例核算互助金。
2、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指起付线至封顶线最高支付额度以内),由职工承担的“自付一”部的费用,首次住院扣除1300元(二次含二次以上住院后扣除650元;特困职工首次住院扣除650元,二次含二次以上住院扣除325元)起付线后按20%(劳模和特困职工按25%)比例核算互助金。
3、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在封顶线以上的费用:职工门诊、住院“自付一”费用达到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后,仍发生医保范围内自付一费用,在封顶线以上至50000元以内,可享受40%的互助金,最高报销额为20000元;5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部分,可享受60%的互助金,最高报销额为30000元;100000以上至150000元部分,可享受80%的互助金,最高报销额为40000元。
法律依据:《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第三条 本计划保障责任范围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医疗机构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由个人承担“自付(一)”费用(含急诊抢救留观并在同一医院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留观7日内的治疗费用)可享受医疗补助。
(一)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由会员承担的“自付(一)”费用,首次住院扣除1300元起付线后按20%比例核算互助金,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扣除650元起付线后按20%比例核算互助金。90天为一个住院结算周期,超过90天视为第二次住院。
(二)门诊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由会员承担的“自付(一)”部分的费用,扣除1800元起付线后按20%(劳模和特困职工按25%)比例核算互助金。
(三)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在封顶线以上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外,职工个人门诊、住院“自付(一)”费用各达到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后,仍发生医保范围内“自付(一)”费用在封顶线以上至50000元以内可享受40%的互助金,最高报销额为20000元;5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部分,可享受60%的互助金,最高报销额为30000元;100000元以上至150000元部分,可享受80%的互助金,最高报销额为40000元;150000元以上至250000元部分,可享受90%的互助金,最高报销额为90000元;申请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封顶线以上互助金的应在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特困人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后,持门诊费用收费收据或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原件或分割单办理互助金申领手续。
(四)互助金计算公式:
1.门诊医疗费用互助金计算公式:
[“自付(一)”- 起付线1800元]×20%=互助金额
住院医疗费用互助金计算公式:
第一次住院:
[自付(一)”-起付线1300元]×20%=互助金额
第二次住院:
[“自付(一)”- 起付线650元]×20%=互助金额
年度内发生二次以上住院按第二次住院公式计算。
跨自然年度住院费用计算方法
对跨越两个自然年度在一个结算期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医保机构核定为准,首次住院扣除1300元、第二次住院扣除650元。
跨年住院医疗费用计算公式:
[“自付(一)”- 起付线1300元或650元]÷住院总天数×年有效责任天数×20%=互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