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欠钱不还,找不到他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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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找不到对方,无法协商处理,只能诉诸法律,可以到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x0d\x0a\x0d\x0a去法院起诉立案需要有原告身份证明,起诉状,并预交案件受理费。\x0d\x0a《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x0d\x0a(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x0d\x0a(二)有明确的被告;\x0d\x0a(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x0d\x0a(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x0d\x0a\x0d\x0a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x0d\x0a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x0d\x0a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x0d\x0a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x0d\x0a(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x0d\x0a(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x0d\x0a(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x0d\x0a(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x0d\x0a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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