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给狗狗办证?
以在天津市办理狗证为例,具体流程如下:
一、提出申请
申请养犬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居住情况证明及所养犬只照片到住所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当场填写《天津市个人养犬登记注册表》。
二、核实受理
公安机关应对申请人所养犬只和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对材料齐全且符合重点管理区准养品种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场予以受理,并将《天津市个人养犬登记注册表》留档存查。
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当场向养犬人告知有权办理的机关;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重点管理区准养品种规定的,应当当场告知养犬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缴纳管理服务费
养犬登记申请核实后,住所地公安机关应及时向申请养犬人收取第一年度养犬管理服务费,开具养犬管理服务费收据,并将申请养犬人档案数据录入“天津市养犬信息管理系统”予以提交。
重点管理区还应同时开具《养犬免疫注射卡》;告知申请养犬人自准许之日起7日内,持《养犬免疫注射卡》和养犬管理服务费收据,携犬到市畜牧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或动物诊疗机构进行品种鉴别和免费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
四、制作《天津市养犬登记证》
各区县养犬管理办公室根据申请养犬人辖区派出所上交的养犬管理服务费及相关材料与上传的“天津市养犬信息管理系统”中申请养犬人档案数据核对无误后,及时制作《天津市养犬登记证》。
五、领取《天津市养犬登记证》
《天津市养犬登记证》制证完毕后,由申请养犬人辖区派出所及时领回并通知申请养犬人持畜牧部门制发的《犬类免疫证》和养犬管理服务费收据领取《天津市养犬登记证》,同时存留《犬类免疫证》复印件,并将《犬类免疫证》号码录入系统。
扩展资料
《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中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公安机关开具的凭据携犬到畜牧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或者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市畜牧部门制发的犬类免疫证(已取得犬类免疫证的除外),并凭证到公安机关领取养犬登记证。
第十二条 已办理养犬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每年度应当携犬到畜牧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或者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本年度犬类免疫证,并凭注射证明、本年度犬类免疫证办理养犬注册。
第十四条 养犬应当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第一年度每只缴纳一千元;以后每年度缴纳五百元。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重点管理区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进行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般管理区内的养犬管理服务费应当低于重点管理区,具体的收取标准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划定范围,禁止携犬进入。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范围,禁止携犬进入。
参考资料来源: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单位和个人养犬的登记和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