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污水排放标准1846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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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及废气排放的控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验收后的排放管理。
      当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收集时,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本标准。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统的医疗机构,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GB8978的相关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和本标准表5、表 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 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91 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医疗机构 medicalorganization
      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急救站等。
      3.2 医疗机构污水 medicalorganizationwastewater
      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3.3 污泥 sludge
      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
      3.4 废气 wastegas
      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
4 技术内容
      4.1 污水排放要求
      4.1.1 传 染 病 和 结 核 病 医 疗 机 构 污 水 排 放 一 律 执 行 表 1的 规 定 。
      4.1.2 县级及县级以上或 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 2的规 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 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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