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丧事流程和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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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事流程是如下:
一、开据死亡证明:正常死亡的遗体凭医疗卫生部门所出据的“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五保户或故于家中的老人可凭居委会、村委会出据的死亡证明,到就近的医院换取医疗机构出据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者或无名尸,凭区县公安、司法部门出据的死亡证明办理火化手续。
二、联系丧事业务点:家属来人或打电话请与殡仪服务中心联系,确定丧事的时间,选定殡仪馆,预定殡仪车、告别室等事宜。
三、接送遗体:办理丧事当天,按照事先约定好的时间、地点等候殡仪车,同时携带好死亡证明。
四、在殡仪馆:举行告别仪式,火化遗体后,挑选骨灰盒,最后交纳丧葬费用。如若当日取走骨灰需提前声明。包括:骨灰堂、壁式安葬、骨灰深葬、骨灰林、墓地、骨灰撒海。
葬礼礼仪是各民族传承下来的一种特殊文化,各个地区差距很大,就是日照相隔数十里的村落,一些讲法和做法也不尽相同。对死者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安葬、殡仪、举哀等。除近现代才出现的非宗教性葬礼外,各种丧葬仪规均与宗教观念有关。
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一、开据死亡证明:正常死亡的遗体凭医疗卫生部门所出据的“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五保户或故于家中的老人可凭居委会、村委会出据的死亡证明,到就近的医院换取医疗机构出据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者或无名尸,凭区县公安、司法部门出据的死亡证明办理火化手续。
二、联系丧事业务点:家属来人或打电话请与殡仪服务中心联系,确定丧事的时间,选定殡仪馆,预定殡仪车、告别室等事宜。
三、接送遗体:办理丧事当天,按照事先约定好的时间、地点等候殡仪车,同时携带好死亡证明。
四、在殡仪馆:举行告别仪式,火化遗体后,挑选骨灰盒,最后交纳丧葬费用。如若当日取走骨灰需提前声明。包括:骨灰堂、壁式安葬、骨灰深葬、骨灰林、墓地、骨灰撒海。
葬礼礼仪是各民族传承下来的一种特殊文化,各个地区差距很大,就是日照相隔数十里的村落,一些讲法和做法也不尽相同。对死者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安葬、殡仪、举哀等。除近现代才出现的非宗教性葬礼外,各种丧葬仪规均与宗教观念有关。
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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