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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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1、在国家权力结构层面上,坚持权力制衡、三权分立。
2、在法律内容上,注重保护个人权利。
3、在司法实践中,坚持程序公正和无罪推定。
4、本质上为资产阶级利益服务。
普通法的立法过程如下:
每隔一定时间,王室法院就委派它的法官们到各地巡回判案,他们主要的判案依据是当地人的习惯法和地方习俗,只要这些习惯法与国王的立法不相抵触的,便被作为判案依据。
法官们在完成一次巡回判案后,就汇集到当时的最高法院开个总结会,各人把自己的判例拿出来进行讨论。大家都认可的判例,将确定为法律。通行于全国。
近现代西方法治强调的是个人权利至上,认为政府的公权力是个人通过社会契约的形式将自己的个人权利让渡给政府。
西方的法律制度,分为两大派系:英美法系(普通法法系)和大陆法系(民法法系)。它们的主要区别是立法的形式不同。英国法是英美法系的起源,它的特点是“遵循先例”,故又称为判例法。英国法又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两大类,这些法律条例是如何制定出来的,颇有意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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