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为什么一审后还要二审?一审是不是有宣判书,一审与二审是不是一定不在同一个级别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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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是法院审理案件的一种审级制度,指一个案件需经两级法院审判后方可宣告终结并发生法律效力。在中外法制历史上,都曾出现过各不相同的审级制度。中国建国初期曾实行三级三审制。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实施后改为四级两审制,即两审终审制。中国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以上都为地方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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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所谓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法院审判案件,就审判程序而言是两审终审制,就法院体系而言是四级两审制。两审终审制,就是一起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终结审判的制度。
也就是说,地方各级法院对于按照审判管辖 权的规定对由它审判的第一审(初审)案件做出判决或裁定以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若同级的检察院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抗诉。
上一级法院有权受理针对下一级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上诉或抗诉,有权经过对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改变或维持第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
这时,上级法院的第二审判决、裁定,就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审级制度的实质是要求审判必须按审判程序严格进行,不得越级审理案件。
两审终审制度主要针对发生了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诉讼案件,这里强调诉讼案件,法院审理的案件分为两类,一类是需要经过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的诉讼案件,另一类是非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具体争议而请求法院确认一定的事实状态的非诉讼民事案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二审终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