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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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律师讲法律
2022-11-21 ·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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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小规模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核定在2021年之前成立的,依旧享受核定征收,在2021年年初成立的小规模个人独资企业,暂不享受政策,对于2020年成立的一般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也在逐步调低开票金额。综合各方面消息,概括如下:

1、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核定税种的企业(即网厅完成新办企业快速通道),即日起可继续提交核定征收资料。

2、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核定税种的企业,2022年1月1日起提交核定征收资料。

3、2021年10月1日后完成核定税种的企业,2023年1月1日起提交核定征收资料。

4.2021年新注册企业开票金额超500万的,2022年都不能核定征收。已经注册的一般纳税人明年能否核定尚待通知。

5.已经完成核定征收的一般纳税人企业,2021年开票金额总计严格控制在2000万以内,2022年1000万以内,2023年全面取消一般纳税人核定征收(具体以政策通知为准)。

6.关于外区迁移至区的个人独资企业,原本核定征收的,可予以继续保留核定征收。2021年前注册个独企业完全不受影响,该核定就核定,次年也可继续申请。而2021年新成立的个独业,则至少要一年后才能申请核定征收,这一年,要不零报税,要不查账征收(5%-35%的个税)。

法律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或者企业登记机关依法认定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企业登记机关的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企业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完成变更登记后,企业登记机关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登记或者使用企业名称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企业登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企业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名称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名称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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