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电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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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电费收费标准
第一档:夏季(5-10月)0-260度,非夏季(11-4月)0-200度,电费为0.6102元/度;
第二档:夏季(5-10月)261-600度,非夏季(11-4月)201-400度,电费为0.6602元/度;
第三档:夏季(5-10月)601度及以上,非夏季(11-4月)401度及以上,电费为0.9102元/度;
峰谷电费:基础(平段)电费为0.6102元/度,低谷电费为0.3051元/度,高峰电费为1.0068元/度,合表用户电费为0.6472元/度。
西安峰谷分时电价机制
一、执行范围
(一)除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的电力用户,应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其中机关、部队、医院暂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和季节性电采暖电价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农业生产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其中排灌用电暂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三)将根据电力供需状况逐步扩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执行范围。
二、完善机制
(一)除居民生活用电外的峰谷分时电价每日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个时段,每个时段8个小时。高峰时段为8:00-11:30、18:30-23:00,低谷时段为23:00-7:00,其余时间为平段。
(二)峰谷分时电价浮动比例保持不变,大工业生产用电峰平谷比价为1.63:1:0.37,农业生产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峰平谷比价为1.5:1:0.5。市场交易电力用户以当月购电价格(含电能量交易价格和输配电价)为基数浮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参与浮动。
(三)每年夏季7月、8月,冬季1月、12月对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实施尖峰电价,夏季尖峰时段为每日19:30-21:30,冬季尖峰时段为每日18:30-20:30,尖峰时段用电价格在峰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上浮20%。
第一档:夏季(5-10月)0-260度,非夏季(11-4月)0-200度,电费为0.6102元/度;
第二档:夏季(5-10月)261-600度,非夏季(11-4月)201-400度,电费为0.6602元/度;
第三档:夏季(5-10月)601度及以上,非夏季(11-4月)401度及以上,电费为0.9102元/度;
峰谷电费:基础(平段)电费为0.6102元/度,低谷电费为0.3051元/度,高峰电费为1.0068元/度,合表用户电费为0.6472元/度。
西安峰谷分时电价机制
一、执行范围
(一)除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的电力用户,应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其中机关、部队、医院暂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和季节性电采暖电价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农业生产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其中排灌用电暂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三)将根据电力供需状况逐步扩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执行范围。
二、完善机制
(一)除居民生活用电外的峰谷分时电价每日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个时段,每个时段8个小时。高峰时段为8:00-11:30、18:30-23:00,低谷时段为23:00-7:00,其余时间为平段。
(二)峰谷分时电价浮动比例保持不变,大工业生产用电峰平谷比价为1.63:1:0.37,农业生产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峰平谷比价为1.5:1:0.5。市场交易电力用户以当月购电价格(含电能量交易价格和输配电价)为基数浮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参与浮动。
(三)每年夏季7月、8月,冬季1月、12月对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实施尖峰电价,夏季尖峰时段为每日19:30-21:30,冬季尖峰时段为每日18:30-20:30,尖峰时段用电价格在峰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上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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