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建设用地怎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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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申报条件:(一)家庭农场经营者户口应登记在村组,或者是具有土地(养殖水域)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家庭成员中应当具有2名以上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二)从事水稻、玉米等粮食作物种植的,土地经营规模为150-500亩。从事蔬菜、花卉、食用菌等经济作物种植的,经营规模为30-200亩;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设施占地面积为7-10亩。从事水果、林下作物生产的,土地经营规模为75-100亩;(三)家庭农场正常经营2年以上,用地租赁期限不低于3年,经营土地或水域相对集中连片。(四)家庭农场全年人均收益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相当,并且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80%以上。(五)具有与生产规模经营相适应的生产基础、配套设施、机械装备。养殖场地废弃物处理设施齐全,污染物排放达到环保要求。(六)能够按照相关技术规程或标准进行生产,农业生产投入品的采购、使用情况有2年以上的记录。有较详细的生产、销售、用药、免疫、检疫、养殖档案,做到产品质量可追溯。(七)家庭农场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登记后,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家庭经营收支记录。(八)家庭农场主或者家庭成员参加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或接受过相关专业技能培训。(九)家庭农场主无不良信用记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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