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的关系是什么
问:试论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的关系。
校解析答案: (1)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是:①国家 *** 平等原则;②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国家原则;③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④互不干涉内政原则;⑤国际合作原则;⑥民族自决原则、;⑦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2)强行法,也称绝对法、强制法,本为国内法的概念,意即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的法律规范,并以此与任意法相区别。1969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承认了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的存在。该公约第53条规定,“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趣律抵触者无效”。
(3)从强行法的规定来看,国际法基本原则完全具有强行法的性质,而不是随意选择可以更改之原则。但是,基本原则并不等于强行法,反之亦然。基本原则是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的原则,而强行法有可能是某一特定国际法部门的具体规则。例如有关惩治国际犯罪行为的规则,被认可具有强制性,但并不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由此可见,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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