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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F
Chst,Insurance and Fr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指卖方除负有与CFR术语相同的义务外,卖方还必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本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
本术语虽然在CIF后,需注明目的港的名称。但它仍和FOB一样是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在实际业务中有人称CIF为"到岸价",这是一种误解。除此之外,买方还要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办理进口手续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在交单义务方面,卖方需要提交商业发票或与之相等的电子单证。
使用CIF术语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保险责任问题。
2.象征 *** 货问题。从交货方式上来看,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 *** 货(Symbolic Dellvery)。所谓象征 *** 货,是针对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而言。前者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后者则是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的人,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可见,在象征 *** 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
必须指出,在CIF合同中,卖方实际上有两项义务:交付货物和提交单据,缺一不可。买方也有两项权利:验单权和验货权。
3.前述CFR术语所涉及的租船订舱责任和在目的港卸船费用负担的问题,同样适用于 CIF术语, CIF的变形为: CIF Liner Terms; CIF Ex ship' s Hold, CIF Ex Tackle; CIF Land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