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什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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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
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要求,自即日起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等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行政许可范围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等;
(二)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三、申办形式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或者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四、基本要求
开办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公众聚集场所设置地点应当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修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修订)。
五、申请材料
(一)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通过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以下材料: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2.营业执照;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1、2项材料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者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
(二)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通过场所所在地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以下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时限
(一)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通过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当场作出决定;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潮州市为5个工作日)内,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对该场所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七、法律责任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八、其他事项
(一)对检查合格的场所不再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直接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二)场所在没有变更名称、法人、面积、楼层、使用性质等且未重新改建、装修、新建的,已经取得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仍然有效。
特此通告。
潮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1年6月16日
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要求,自即日起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等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行政许可范围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等;
(二)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三、申办形式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或者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四、基本要求
开办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公众聚集场所设置地点应当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修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修订)。
五、申请材料
(一)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通过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以下材料: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2.营业执照;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1、2项材料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者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
(二)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通过场所所在地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以下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时限
(一)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通过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当场作出决定;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潮州市为5个工作日)内,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对该场所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七、法律责任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八、其他事项
(一)对检查合格的场所不再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直接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二)场所在没有变更名称、法人、面积、楼层、使用性质等且未重新改建、装修、新建的,已经取得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仍然有效。
特此通告。
潮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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