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卖莆田鞋子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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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卖莆田鞋子是犯法的,卖高仿鞋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本罪的认定:
行为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的,并不与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人构成共同犯罪。但是,如果行为人事先与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人通谋,然后分工合作,其中有的人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的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同犯罪,对行为人均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可能同时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因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通常属于伪劣产品,由于行为人仅实施了一个销售行为,故成立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人销售自己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只成立假冒注册商标罪,不另成立本罪。但是,上述结论仅就同一商品而言。如果行为人在此商品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同时又销售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的彼商品,则成立数罪,实行并罚。
本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犯罪对象不同。前罪的犯罪对象是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注册商标,而后罪的犯罪对象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客观行为不同。前罪的行为属于商品生产环节的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而后罪的行为,属于商品销售环节的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既假冒注册商标,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我们认为,这种情况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吸收犯。假冒行为为主行为,销售行为为从行为,根据吸收犯主行为吸收从行为的原则,对行为人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
莆田鞋,不是指地域上产于我国福建莆田的所有的鞋子,而是特指一种违法的产品:“A货”。20世纪80年代始,莆田承接了台湾制鞋产业转移,开始为国内外众多品牌鞋代工生产,早在2004年,《福建日报》就著文称“6双耐克鞋1双莆田产”。在莆田方言中,假鞋贩子被称为“阿冒”。
上世纪90年代中期,莆田开始出现一些工厂和作坊,致力“复制”名牌运动鞋,通过贿赂品牌运动鞋代工厂的员工拿到品牌样鞋或设计图纸。近10年来,由于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这些莆田高仿鞋也顺势把生意搬到了淘宝、天猫等线上平台。莆田市政府在官方文件中提到,仅2014年,淘宝查封的莆田卖家账号就超过12万个,其中屡次售假的卖家达到3.2万个。制作的运动鞋售价从数百元到千元不等,而实际成本只有50到80元。莆田作为世界鞋都,其制鞋能力和水平出类拔萃,是世界知名品牌的代工厂所在地。与此同时,一些不法厂商则看到知名品牌的巨大市场和利润,生产各类打着高仿、A货等幌子的假冒鞋子。高仿的程度,做工的细致,据说连专卖店的人都难以用肉眼区分。正因为如此,莆田鞋一定程度上成了假冒的代名词,败坏了莆田鞋都的声誉,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的认定:
行为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的,并不与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人构成共同犯罪。但是,如果行为人事先与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人通谋,然后分工合作,其中有的人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的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同犯罪,对行为人均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可能同时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因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通常属于伪劣产品,由于行为人仅实施了一个销售行为,故成立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人销售自己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只成立假冒注册商标罪,不另成立本罪。但是,上述结论仅就同一商品而言。如果行为人在此商品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同时又销售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的彼商品,则成立数罪,实行并罚。
本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犯罪对象不同。前罪的犯罪对象是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注册商标,而后罪的犯罪对象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客观行为不同。前罪的行为属于商品生产环节的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而后罪的行为,属于商品销售环节的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既假冒注册商标,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我们认为,这种情况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吸收犯。假冒行为为主行为,销售行为为从行为,根据吸收犯主行为吸收从行为的原则,对行为人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
莆田鞋,不是指地域上产于我国福建莆田的所有的鞋子,而是特指一种违法的产品:“A货”。20世纪80年代始,莆田承接了台湾制鞋产业转移,开始为国内外众多品牌鞋代工生产,早在2004年,《福建日报》就著文称“6双耐克鞋1双莆田产”。在莆田方言中,假鞋贩子被称为“阿冒”。
上世纪90年代中期,莆田开始出现一些工厂和作坊,致力“复制”名牌运动鞋,通过贿赂品牌运动鞋代工厂的员工拿到品牌样鞋或设计图纸。近10年来,由于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这些莆田高仿鞋也顺势把生意搬到了淘宝、天猫等线上平台。莆田市政府在官方文件中提到,仅2014年,淘宝查封的莆田卖家账号就超过12万个,其中屡次售假的卖家达到3.2万个。制作的运动鞋售价从数百元到千元不等,而实际成本只有50到80元。莆田作为世界鞋都,其制鞋能力和水平出类拔萃,是世界知名品牌的代工厂所在地。与此同时,一些不法厂商则看到知名品牌的巨大市场和利润,生产各类打着高仿、A货等幌子的假冒鞋子。高仿的程度,做工的细致,据说连专卖店的人都难以用肉眼区分。正因为如此,莆田鞋一定程度上成了假冒的代名词,败坏了莆田鞋都的声誉,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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