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意外死亡遗产继承
法律主观:
在没有有效 遗嘱 的情况下,按照 法定继承 分割遗产。 按照我国《 继承法 》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 继承 :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 继承人 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女子不论是已经出嫁还是未出嫁,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应与其兄弟享有平等的 继承权 。 那种出嫁的女儿不能继承父母遗产的说法只是农村的习俗,并无任何法律依据,当然女儿出嫁后不主张继承权也是可以的,这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但这并不等于她没有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这就是说,子女对父母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不论是儿子或是女儿,女儿不论已婚、未婚,在继承父母遗产时,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作为子女,虽然在没有成年之前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受到限制的,但是我们从一出生以后的所有民事权利却都是平等的,父母和子女之间的这种特殊的亲子关系,不意味着所有的事情在处理的时候都是理所应当的。而你就不能认为父母的钱就应该分配给自己,父母也不能不尊重孩子的意愿,私自分配孩子的财产。
法律客观:
两个以上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何确定其死亡的先后顺序,这是一个比较复杂并且关系到继承人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有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上述有关推定死亡时间的解释,主要是基于保护继承人的利益和遵循自然法则。其含义概括为以下几点:(1)根据实际死亡的先后时间确定几个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果能够确定他们死亡的时间,应当以此为继承的开始。例如,夫妻二人在同一事故中罹难,丈夫当场死亡,妻子在抢救去医院的途中死亡,则可以确定丈夫死亡在前,妻子死亡在后。如果夫妻二人各有一弟,再无其他亲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丈夫遗产先由妻继承,妻子死亡后遗产再行分配。最后夫妻的全部财产都由妻子的弟弟继承,丈夫的弟弟不能继承。(2)根据保护继承人利益和自然法则确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如果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但几个人辈份相同的,应报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之间不发生继承,分别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继承遗产。例如,一个四口之家,有父亲、大哥、二哥和小弟。大哥、二哥都已娶妻生子,小弟未婚。某日,小弟驾驶自家汽车,拉着父亲、大哥、二弟到省城去谈生意,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四人死亡。在这种情形下.如果不能确定四个人的死亡先后时间的,首先推定没有晚辈继承人的小弟先死亡,其财产应由其父一人继承,其次推定作为长辈的父亲死亡、由兄弟二人分割父亲的遗产(包括已继承的小弟的遗产)。最后推定大哥、二哥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的妻子和子女分别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