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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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有:
(1)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2)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3)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4)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有两种形式:一是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二是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人员和拟聘人员的教师资格,并上报委托机关核准、验印。
(1)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2)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3)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4)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有两种形式:一是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二是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人员和拟聘人员的教师资格,并上报委托机关核准、验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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