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违法建筑程序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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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违法建筑程序有哪些?中达咨询回答内容如下: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权利,实现依法行政,确保公开、透明、高效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将违法建筑的处置及拆除程序明确如下:
一、违法建筑的认定
违法建筑一般理解就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建造的房屋。违法建筑一般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主要包括:(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4)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成为永久性的建筑。
二、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
分为3个步骤(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二节,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规定):
1、立案调查阶段。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违法建筑案件进行受理、查证、调查和认定。查清违法建筑形成的时间、原因、结构、面积、用途,现在的实际占有人或使用人等,是否存在民事纠纷,是否存在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是否已经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等。
具体程序包括案件受理登记、案件立案审批、现场检查、现场勘验、询问调查通知、询问调查等。(必须由两名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对在建工程,必须立即下达《停工核查通知书》)
2、处理审批阶段。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根据淮安市城乡规划的具体时间合情合理地确定违法建筑的时间界限,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文件要求对违法建筑进行准确认定,在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制作《案件处理审批表》报局法制机构审批;重大或复杂案件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经审批后,承办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四十一、四十二条的规定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向当事人告知有关事项,对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机构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记入《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理审批表》。
3、决定送达阶段。依据《城乡规划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拟作出对违法建设的限期拆除决定,应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领导集体审议决定。承办人员根据决定,应及时制作《限期拆除决定书》。当事人在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后,应当在规定期间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限期拆除决定书》上作出的限期拆除的期限,按照违法建设体量大小确定合理期限,一般为3-10天)。
三、违法建筑案件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阶段
当事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期限为当事人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诉讼期限为当事人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此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要求提出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区政府法制机构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认真审核,依法做出行政复议处理决定。当事人提出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四、违法建筑的行政强制执行阶段
对于违法建筑的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经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由区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亦可由区政府经审查符合行政强制拆除条件的,责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部门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设。
分为5个步骤(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章,行政强制执行一般程序规定):
1、公告程序:下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公告》。在当事人自行履行行政决定期限届满之后,当事人没有拆除违法建设的,应当下达《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公告时间可参照催告时间,限期10日内;(《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2、催告程序:下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当事人在限期内未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作出《催告书》,催告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时间10天内;催告书中必须载明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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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当事人权利,实现依法行政,确保公开、透明、高效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将违法建筑的处置及拆除程序明确如下:
一、违法建筑的认定
违法建筑一般理解就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建造的房屋。违法建筑一般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主要包括:(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4)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成为永久性的建筑。
二、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
分为3个步骤(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二节,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规定):
1、立案调查阶段。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违法建筑案件进行受理、查证、调查和认定。查清违法建筑形成的时间、原因、结构、面积、用途,现在的实际占有人或使用人等,是否存在民事纠纷,是否存在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是否已经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等。
具体程序包括案件受理登记、案件立案审批、现场检查、现场勘验、询问调查通知、询问调查等。(必须由两名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对在建工程,必须立即下达《停工核查通知书》)
2、处理审批阶段。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根据淮安市城乡规划的具体时间合情合理地确定违法建筑的时间界限,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文件要求对违法建筑进行准确认定,在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制作《案件处理审批表》报局法制机构审批;重大或复杂案件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经审批后,承办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四十一、四十二条的规定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向当事人告知有关事项,对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机构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记入《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理审批表》。
3、决定送达阶段。依据《城乡规划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拟作出对违法建设的限期拆除决定,应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领导集体审议决定。承办人员根据决定,应及时制作《限期拆除决定书》。当事人在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后,应当在规定期间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限期拆除决定书》上作出的限期拆除的期限,按照违法建设体量大小确定合理期限,一般为3-10天)。
三、违法建筑案件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阶段
当事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期限为当事人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诉讼期限为当事人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此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要求提出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区政府法制机构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认真审核,依法做出行政复议处理决定。当事人提出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四、违法建筑的行政强制执行阶段
对于违法建筑的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经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由区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亦可由区政府经审查符合行政强制拆除条件的,责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部门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设。
分为5个步骤(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章,行政强制执行一般程序规定):
1、公告程序:下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公告》。在当事人自行履行行政决定期限届满之后,当事人没有拆除违法建设的,应当下达《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公告时间可参照催告时间,限期10日内;(《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2、催告程序:下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当事人在限期内未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作出《催告书》,催告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时间10天内;催告书中必须载明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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