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网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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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网隶属于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是吉林本地区各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管理等领域交易服务的专业网站。吉林招标网积极履行省招标网(吉林招标网)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基本概况: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是2003年4月组建,是隶属于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副厅级建制,2008年4月参照公务员管理。省编办核定编制49人,实有47人。内设办公室、信息处、综合处、招标处、采购处。
吉林招标网昂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地区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制定了相关的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评标会场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其中主要的内容包括:总则、评标会场的人员组成及管理、监督检查与处罚、附则等内容,其中监督检查与处罚的基本内容如下: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办监督管理人员应就下列事项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评标委员会是否依法组建;
(二)监督检查评委会专家人数是否占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三)评标过程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四)监督检查评标过程中有关政府采购文件(包括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采购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打分办法、评标细则等)是否与事先经过政府采购办监督审查备案文件相一致。
(五)监督检查成交供应商的确定是否遵循《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专家评委会共同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除外);
(六)监督检查采购人代表、专家评委在评标过程中是否对投标供应商有倾向性行为、诱导性言论、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七)监督检查投标供应商是否如实回答评委会成员在投标文件范围内提出的有关问题;
(八)监督检查是否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行为。
政府采购办的监督管理人员在评标会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上述规定之一的,有权依法予以制止。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评标会场除第四条规定的人员外,在政府采购项目评标过程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评标会场,如有极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进入评标会场的,应事前经政府采购办监督管理人员的同意,否则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评标会场的所有人员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中途退场,如有特殊情况,需经政府采购办监督管理人员的同意。
第十六条 评委会主任一经确定,不得中途更换,主持人中途离开评标会场必须征得政府采购办监督管理人员的同意。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办监督管理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因特殊情况需要中途退场时,必须经政府采购办主任同意,并及时补充监督管理人员。在补充的监督管理人员未到评标会场前,不得擅自离开评标现场。
第十八条 评标会场内所有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的各项要求,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人员,经监督管理人员制止纠正而拒不改正的,政府采购办将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有第九条(一)至(六)款情况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并根据《政府采购法》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干扰评标工作的供应商,取消其投标资格。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http://www.jlszfcg.gov.cn/
吉林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网联系方式:0431-88904828
吉林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网邮箱:jlszfcg@vip.163.com
吉林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网地址:长春市文化街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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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基本概况: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是2003年4月组建,是隶属于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副厅级建制,2008年4月参照公务员管理。省编办核定编制49人,实有47人。内设办公室、信息处、综合处、招标处、采购处。
吉林招标网昂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地区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制定了相关的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评标会场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其中主要的内容包括:总则、评标会场的人员组成及管理、监督检查与处罚、附则等内容,其中监督检查与处罚的基本内容如下: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办监督管理人员应就下列事项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评标委员会是否依法组建;
(二)监督检查评委会专家人数是否占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三)评标过程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四)监督检查评标过程中有关政府采购文件(包括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采购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打分办法、评标细则等)是否与事先经过政府采购办监督审查备案文件相一致。
(五)监督检查成交供应商的确定是否遵循《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专家评委会共同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除外);
(六)监督检查采购人代表、专家评委在评标过程中是否对投标供应商有倾向性行为、诱导性言论、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七)监督检查投标供应商是否如实回答评委会成员在投标文件范围内提出的有关问题;
(八)监督检查是否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行为。
政府采购办的监督管理人员在评标会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上述规定之一的,有权依法予以制止。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评标会场除第四条规定的人员外,在政府采购项目评标过程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评标会场,如有极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进入评标会场的,应事前经政府采购办监督管理人员的同意,否则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评标会场的所有人员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中途退场,如有特殊情况,需经政府采购办监督管理人员的同意。
第十六条 评委会主任一经确定,不得中途更换,主持人中途离开评标会场必须征得政府采购办监督管理人员的同意。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办监督管理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因特殊情况需要中途退场时,必须经政府采购办主任同意,并及时补充监督管理人员。在补充的监督管理人员未到评标会场前,不得擅自离开评标现场。
第十八条 评标会场内所有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的各项要求,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人员,经监督管理人员制止纠正而拒不改正的,政府采购办将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有第九条(一)至(六)款情况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并根据《政府采购法》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干扰评标工作的供应商,取消其投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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