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时间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时间为1978年。
农业发展水平比较低,主要是手工劳动,因此不适合大规模的经营,而将经营的单位划小到家庭,同这种手工劳动的生产水平相适应。原来那种大规模经营下的集体劳动改革前农村以生产队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农民评工记分年终分配对每个人的劳动数量、质量很难准确统计。因而必然是平均主义的大锅饭,而以家庭为经济单位可克服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平均主义。
农业生产的劳动对象是动物、植物等生命体,劳动对象的这种特性要求劳动者有更强的责任心,以家庭为经营单位有助于这种要求的实现,所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得以蓬勃发展。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缺点
规模经济是假定在技术水平不变的条件下,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生产要素配置同比例增加引起的超额收益增量。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是指与一定的农业生产技术相适应,在保证提高土地生产率的前提下,使农户经营的耕地面积得到适度扩张。从而使从事专业化农业生产的农民取得规模经济收益,收入水平与其他行业同等劳动力的收入水平基本持平。
农民不能自由处置土地一方面限制了农田的规模化经营,另一方面限制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及其选择谋生方式的自由。农民经常处于自己耕种,可是收入太少,完全抛荒又有点可惜,同时怕被集体处罚或者收回,所以有很多地方出现由妇幼老弱耕种的现象,只是对较好较近的土地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