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几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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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个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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