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后还能申请宅基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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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后一般情况下可以申请宅基地,但具体要看被拆迁户选择的补偿方式是什么。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一般分为迁建安置补偿和货币补偿或房屋补偿。如果选择了迁建安置方式,那可以申请宅基地建房;如果选择了货币补偿安置或房屋置换安置,那不能再申请宅基地建房。
可以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1、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2、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267平方米)的;
3、回村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村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4、原宅基地因影响城乡规划,需要收回或搬迁而又无宅基地的。
以下六种情况,不符合农民新申请宅基地的要求:
1、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2、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
3、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
4、户口已迁出的;
5、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6、其它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二、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有哪些
1、产权置换(直接补给同等价值的房产)。产权置换有两种方式:
①回迁安置,指开发商拆房重建然后让拆迁户回迁进行安置,通过置换产权比例进行拆迁补偿;
②异地安置,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回迁安置,只能在其他地方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2、货币补偿(根据被征土地和房产估值补偿相应现金)
以不同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货币补偿法定评估依据有三种,不同情况下分别适用:
①市场评估价,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由专业估价机构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②商品房交易均价,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③重置价,指由估价机构对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进行价格评估。
3、产权置换、货币补偿相结合(既给货币补偿又给房屋)
受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因素影响,房价和地价虚高,此时的房屋拆迁不能仅用货币偿还或者用产权置换来解决问题。
很多拆迁户多选择产权置换与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拆迁补偿,但目前政府鼓励采用货币化安置。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可以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1、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2、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267平方米)的;
3、回村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村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4、原宅基地因影响城乡规划,需要收回或搬迁而又无宅基地的。
以下六种情况,不符合农民新申请宅基地的要求:
1、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2、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
3、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
4、户口已迁出的;
5、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6、其它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二、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有哪些
1、产权置换(直接补给同等价值的房产)。产权置换有两种方式:
①回迁安置,指开发商拆房重建然后让拆迁户回迁进行安置,通过置换产权比例进行拆迁补偿;
②异地安置,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回迁安置,只能在其他地方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2、货币补偿(根据被征土地和房产估值补偿相应现金)
以不同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货币补偿法定评估依据有三种,不同情况下分别适用:
①市场评估价,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由专业估价机构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②商品房交易均价,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③重置价,指由估价机构对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进行价格评估。
3、产权置换、货币补偿相结合(既给货币补偿又给房屋)
受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因素影响,房价和地价虚高,此时的房屋拆迁不能仅用货币偿还或者用产权置换来解决问题。
很多拆迁户多选择产权置换与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拆迁补偿,但目前政府鼓励采用货币化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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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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