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已经有贷款了,另一方还能贷款吗
夫妻其中一方贷款,对方要承担吗
根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民间借贷的借款人为夫或妻一方,该笔债务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但是,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借款人夫或妻个人债务,由夫或妻一方承担: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2、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银行贷款夫妻双方签字,能否由一方单方还款?
夫妻贷款无论双方是否共同签字,只要一方签字夫妻双方都要承担连带责任,银行可向夫妻任何一方追偿贷款,也可同时向夫妻双方追偿贷款。
借款人应提供的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外地人需暂住证和户口本
2、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单身证明2份
3、收入证明(银行指定格式)
4、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5、资信证明:包括学历证,其他房产,银行流水,大额存单等
6、如果借款人为企业法人的还必须提供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章程、财务报表。
借款人所需条件
1、年龄在18-60岁的自然人(港澳台,内地及外籍亦可)
2、具有稳定职业、稳定收入,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的实际年龄加贷款申请期限不应超过70岁
扩展资料:
贷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借记本科目(本金),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有差额的,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收回贷款时,应按客户归还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收回的应收利息金额,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按归还的贷款本金,贷记本科目(本金),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 科目。存在利息调整余额的,还应同时结转。
(二)资产负债表日,确定贷款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
同时,应将本科目(本金、利息调整)余额转入本科目(已减值),借记本科目(已减值),贷记本科目(本金、利息调整)。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同时,将按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金额进行表外登记。
收回减值贷款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相关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按相关贷款余额,贷记本科目(已减值),按其差额,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呆账予以转销,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已减值)。
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销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减少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金额。已确认并转销的贷款以后又收回的,按原转销的已减值贷款余额。
借记本科目(已减值),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原转销的已减值贷款余额,贷记本科目(已减值),按其差额,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银行贷款
夫妻的共同借款用于投资,没有用于家庭开支,一方可以不用承担吗?
夫妻一方单独借款,另一方不知情,且没有用于家庭开支的,属于借款人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不需要分担。
相关法条:根据相关法律和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既然是夫妻共同出具借款条,等于是在法律上就共同债务向债权人作出了一种意思表示,因此即使没用于家庭生活或经营,夫妻离婚时仍然要共同对债权人承担偿债义务,至于在夫妻双方间如何从财产分割上来体现该笔债务的具体承担则与债权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