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经济法案例,请人回答一下~

我没接触过经济法的东西,不太清楚,拜托高手分析一下~~不甚感激!案例:甲与乙设立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二人各出资100万元人民币,记载于公司章程,并签名、盖章。但实际上甲... 我没接触过经济法的东西,不太清楚,拜托高手分析一下~~不甚感激!
案例:甲与乙设立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二人各出资100万元人民币,记载于公司章程,并签名、盖章。但实际上甲的出资是向乙借的。公司成立后,因甲欠第三人丙20万元长期不还,丙向人民法院起诉甲,要求归还借款,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宏大建筑有限公司的20万元的股款。该公司以甲的出资系向乙借款而否认甲的股东权。
问:1、宏大建筑有限公司能否以甲的出资是从乙处借来的而否认甲的股东权?为什么?
2、如果丙的还款请求得不到满足,可否因甲借款不还而在20万元范围内直接在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行使股东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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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394223
2009-06-05 · TA获得超过937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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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没有规定禁止借款出资,所以甲的出资有效,甲股东权成立
2不可以直接行驶,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后又人民法院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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