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分求助!仲裁时效及其他问题,请帮帮忙
我父亲是国企职工,在物业所工作,因有工伤不能承受高强度工作,所以申请晚上值夜班,但他们领导说如果上夜班必须每天出勤(出勤时间晚17:00-早8:00,共15小时,晚上可睡...
我父亲是国企职工,在物业所工作,因有工伤不能承受高强度工作,所以申请晚上值夜班,但他们领导说如果上夜班必须每天出勤(出勤时间晚17:00-早8:00,共15小时,晚上可睡觉),并让我父亲写下了自愿每天出勤值夜班的申请书。就这样从2006.05-2008.5.18整整两年的时间父亲一直每天上夜班,没串休,工资也和正常出勤的职工一样,没多给一分钱。
1.今年5月19日我父亲递交了劳动仲裁申请书索要劳动超时报酬及周六日的加班费,并已经受理,是否受理了就可以认为是在时效范围内?仲裁时效到底过没过?庭审时会不会因为时效问题而败诉?
2.我父亲定的岗是“物业维修工”,可当初写申请时领导不让他写“自愿担任夜间生产维修工作”,而非让他写“自愿担任更夫工作”,这其中是否有什么差别?如果是更夫这样超时值班就属正常了吗?
3.是不是即使当初写了自愿天天值夜班的申请书也可以要回超时上班的报酬及加班费?这个申请书有什么不利影响没有?
4.单位给父亲划的考勤是按照正常上班划的,但有证人和交接班日志可以证明实际出勤情况,这个考勤可以不用管它吧?
4.虽然我觉得这个案子劳动超时的事实很清楚,可是在庭上对方的辩护律师主要会从哪些方面攻击我们呢?
请律师太贵了,父亲坚持要自己上厅辩护,希望对法律比较在行的朋友帮帮忙吧~
谢谢两位的回答,还有一个问题忘了问,用人单位可否以赔偿相应休息时间来代替赔偿超时报酬呢? 展开
1.今年5月19日我父亲递交了劳动仲裁申请书索要劳动超时报酬及周六日的加班费,并已经受理,是否受理了就可以认为是在时效范围内?仲裁时效到底过没过?庭审时会不会因为时效问题而败诉?
2.我父亲定的岗是“物业维修工”,可当初写申请时领导不让他写“自愿担任夜间生产维修工作”,而非让他写“自愿担任更夫工作”,这其中是否有什么差别?如果是更夫这样超时值班就属正常了吗?
3.是不是即使当初写了自愿天天值夜班的申请书也可以要回超时上班的报酬及加班费?这个申请书有什么不利影响没有?
4.单位给父亲划的考勤是按照正常上班划的,但有证人和交接班日志可以证明实际出勤情况,这个考勤可以不用管它吧?
4.虽然我觉得这个案子劳动超时的事实很清楚,可是在庭上对方的辩护律师主要会从哪些方面攻击我们呢?
请律师太贵了,父亲坚持要自己上厅辩护,希望对法律比较在行的朋友帮帮忙吧~
谢谢两位的回答,还有一个问题忘了问,用人单位可否以赔偿相应休息时间来代替赔偿超时报酬呢?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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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今年5月19日我父亲递交了劳动仲裁申请书索要劳动超时报酬及周六日的加班费,并已经受理,是否受理了就可以认为是在时效范围内?仲裁时效到底过没过?庭审时会不会因为时效问题而败诉?
时间是自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害的一年内都是有效的时间,随时都可以上诉!
2.我父亲定的岗是“物业维修工”,可当初写申请时领导不让他写“自愿担任夜间生产维修工作”,而非让他写“自愿担任更夫工作”,这其中是否有什么差别?如果是更夫这样超时值班就属正常了吗?
如果你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你父亲的岗是“物业维修工”的话,那么,就是超出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所以,可以再要那份多出部分的兼职工资。
3.是不是即使当初写了自愿天天值夜班的申请书也可以要回超时上班的报酬及加班费?这个申请书有什么不利影响没有?
在新的劳动法里面规定,工作时间为八小时,所有超过的时间都是加班时间,是要一定程度的付给加班费的。不看你是不是自愿还是胁迫的。只要是和法律相抵触的,以法律条款为准!
4.单位给父亲划的考勤是按照正常上班划的,但有证人和交接班日志可以证明实际出勤情况,这个考勤可以不用管它吧?
交接班日志可以当作证据,但是证人的话,做好是用写的比较好。吧事情简明扼要的写清楚再签名就可以当作证据的!
5.虽然我觉得这个案子劳动超时的事实很清楚,可是在庭上对方的辩护律师主要会从哪些方面攻击我们呢?
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而且有力,那么他从哪里挑毛病都是在推卸责任。
只能够说这么多了,上面的朋友说的也很详细了,虽然我自己也打过仲裁的案件,也只能够帮你这么多了!有什么可以问问我!
时间是自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害的一年内都是有效的时间,随时都可以上诉!
2.我父亲定的岗是“物业维修工”,可当初写申请时领导不让他写“自愿担任夜间生产维修工作”,而非让他写“自愿担任更夫工作”,这其中是否有什么差别?如果是更夫这样超时值班就属正常了吗?
如果你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你父亲的岗是“物业维修工”的话,那么,就是超出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所以,可以再要那份多出部分的兼职工资。
3.是不是即使当初写了自愿天天值夜班的申请书也可以要回超时上班的报酬及加班费?这个申请书有什么不利影响没有?
在新的劳动法里面规定,工作时间为八小时,所有超过的时间都是加班时间,是要一定程度的付给加班费的。不看你是不是自愿还是胁迫的。只要是和法律相抵触的,以法律条款为准!
4.单位给父亲划的考勤是按照正常上班划的,但有证人和交接班日志可以证明实际出勤情况,这个考勤可以不用管它吧?
交接班日志可以当作证据,但是证人的话,做好是用写的比较好。吧事情简明扼要的写清楚再签名就可以当作证据的!
5.虽然我觉得这个案子劳动超时的事实很清楚,可是在庭上对方的辩护律师主要会从哪些方面攻击我们呢?
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而且有力,那么他从哪里挑毛病都是在推卸责任。
只能够说这么多了,上面的朋友说的也很详细了,虽然我自己也打过仲裁的案件,也只能够帮你这么多了!有什么可以问问我!

2025-08-08 广告
在120+年的法律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擅长处理各类民事纠纷、刑事辩护以及行政诉讼案件等。在民事领域,对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焦点,为当事人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在刑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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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回答由孔业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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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并不意味着时效没有过。如果时效过了,在庭审中可以此为由不予支持。 如果你父亲2008年5月19日已经离职,那么就已经过了时效,反之没过。
依据: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没差别;
3、没有什么不利影响;
4、考勤是一种重要证据,往往会得到仲裁员支持,如果有其他证据非常充分,足以证明考勤与事实不符,也会影响仲裁员的裁决。
5、以考勤为依据,证明单位已经支付了足额工资。
依据: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没差别;
3、没有什么不利影响;
4、考勤是一种重要证据,往往会得到仲裁员支持,如果有其他证据非常充分,足以证明考勤与事实不符,也会影响仲裁员的裁决。
5、以考勤为依据,证明单位已经支付了足额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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