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委托加工物资中的“消费税”入账问题
本人在做题中前面有一道判断题是选择“委托加工物资”入账价值,此题正确答案为“某消费税合计价格”其后又遇一计算处理题,最后的会计处理中的“委托加工物资”入账是剔除“消费税额...
本人在做题中前面有一道判断题是选择“委托加工物资”入账价值,此题正确答案为“某消费税合计价格”
其后又遇一计算处理题,最后的会计处理中的“委托加工物资”入账是剔除“消费税额”的净值入账。
(两题的题干基本一致,每题中两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且均适用同税率的消费税)
感觉有点前后矛盾(会不会是书本身的问题?)
再就是想请教如果真有区别,哪种“消费税”应该计入回收后的入账价值?哪种应当另计当期应交税金单独核算?
还请各位老师同学不吝赐教 谢谢 展开
其后又遇一计算处理题,最后的会计处理中的“委托加工物资”入账是剔除“消费税额”的净值入账。
(两题的题干基本一致,每题中两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且均适用同税率的消费税)
感觉有点前后矛盾(会不会是书本身的问题?)
再就是想请教如果真有区别,哪种“消费税”应该计入回收后的入账价值?哪种应当另计当期应交税金单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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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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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在流转税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
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加工收回后继续生产的 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 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借方 销售时抵扣 不计算在委托加工物资成本里
加工收回后不用于继续生产的或直接销售的 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 不得抵扣
应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加工收回后继续生产的 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 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借方 销售时抵扣 不计算在委托加工物资成本里
加工收回后不用于继续生产的或直接销售的 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 不得抵扣
应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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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计不计入成本,关键是看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的去向,收回后可直卖的,消费税就进成本,不直卖,应不进成本,待完工后再进。进不进成本是时间问题,最终还是要进的。
可找本中级会计实务的书看看,里面有详细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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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收回后继续生产的 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 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借方 销售时抵扣 不计算在委托加工物资成本里
加工收回后不用于继续生产的或直接销售的 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 不得抵扣
应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加工收回后不用于继续生产的或直接销售的 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 不得抵扣
应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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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的,消费税应计入成本
委托加工收回后继续用于生产的,消费税不计入成本,应单独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借方,留在以后销售时抵扣
委托加工收回后继续用于生产的,消费税不计入成本,应单独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借方,留在以后销售时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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