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2004年6月5日,某县公安局以甲殴打乙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1款的规定为由,作出给予甲拘留15日的处罚裁决,甲不服该裁决,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
案情介绍
2004年6月5日,某县公安局以甲殴打乙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1款的规定为由,作出给予甲拘留15日的处罚裁决,甲不服该裁决,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于2004年7月15日,作出复议决定,撤销原裁决,乙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1)、谁是本案被告?为什么?
(2)、哪个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为什么?
(3)能否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3)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展开
2004年6月5日,某县公安局以甲殴打乙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1款的规定为由,作出给予甲拘留15日的处罚裁决,甲不服该裁决,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于2004年7月15日,作出复议决定,撤销原裁决,乙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1)、谁是本案被告?为什么?
(2)、哪个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为什么?
(3)能否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3)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展开
2个回答
展开全部
(1)市公安局是被告。
因为它变更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乙是对变更后的裁决不服。
(2)县公安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和市公安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均享有管辖权。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与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如果题目是:“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那么,答案是:
可以,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除列举了八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外,还有一条兜底性的条款“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此案件不属于不可诉行为,具有可诉性。
因为它变更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乙是对变更后的裁决不服。
(2)县公安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和市公安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均享有管辖权。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与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如果题目是:“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那么,答案是:
可以,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除列举了八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外,还有一条兜底性的条款“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此案件不属于不可诉行为,具有可诉性。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