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分析? 20

王某是四川省某高校外语系二年级的本科生。秋季开学一个月后的某天傍晚,她在学校宿舍里私自用电炉煮饭时不慎失火,造成部分公私财物毁损,本人也被轻微烧伤。因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学校... 王某是四川省某高校外语系二年级的本科生。秋季开学一个月后的某天傍晚,她在学校宿舍里私自用电炉煮饭时不慎失火,造成部分公私财物毁损,本人也被轻微烧伤。
因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学校关于禁止在学生宿舍使用燃煤、燃油炉具和各种用于煮饭、烧水的电热器具的规定,故受到记大过处分,同时学校总务处行政科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其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王某认为,学校行政科不是国家行政机关,无权对她实施行政处罚,要求退还100元罚款,但校方不予退还;于是王某将此争执情况反映到省教育委员会,要求撤销学校作出的“行政处罚”,责令学校退还该项罚款。
问题:
1. 本案中,学校是否是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请说明理由。
2. 本案中,学校行政科是否有权要求赔偿?该赔偿是何种法律性质?
3. 行政行为的撤销主体是谁?本案中,教育委员会应当撤销学校作出的“行政处罚”么?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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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答
Zxgaoqa
2022-12-15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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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本案中,学校行政科是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学校行政科是学校的行政机构,它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仔源局裂棚的一类,因此它是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2、在本案中,学校行政科有权要求赔偿。在王某私自用电炉煮饭时不慎失火,造成部分公私财物毁损的情况下,学校行政科有权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王某进行行政处罚,并要求王某赔偿其造成的损失。这种赔偿是民事赔偿性质的。
3、行政行为的撤销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行政行为的撤销可以由作出该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依法实施。因此,在本案中,教育委员会不应当撤销学校作出的“行政处罚”,因为教育委员会不是学校行政科的上级主管机关。学校行政科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和法律程念让序撤销它作出的行政处罚。
泰硕安诚
2024-09-05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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