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分析

高某经某市新城区文化局批准开办了一家书店。一日,该区文化局工作人员梁某来到王某的店里,要拿几本书回去看,高某不允。梁某当场认定高某出售淫秽书籍,并以区文化局名义对高某做出... 高某经某市新城区文化局批准开办了一家书店。一日,该区文化局工作人员梁某来到王某的店里,要拿几本书回去看,高某不允。梁某当场认定高某出售淫秽书籍,并以区文化局名义对高某做出1000元的处罚决定。高某不服,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梁某又与复议机关工作人员陈某串通捏造高某出售淫秽书籍的事实,复议机关不仅维持了原来的罚款决定,又作出吊销高某营业执照的决定。高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1.高某对区文化局的罚款处罚不服,应向哪个机关申请复议?为什么?
2.假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对高某的处罚,高某应通过何种途径提出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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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O117
2011-06-20 · TA获得超过3444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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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某对区文化局的罚款处罚不服应向新城区人民政府或该市文化局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高某应向新城区文化局请求国家赔偿(适用行政赔偿程序)。
《国家赔偿法》
第七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事实上,高某也可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同样为新城区文化局。行政赔偿请求权不以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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